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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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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方式:63729020
注册时间:20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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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向国燕等与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107民初21366号         判决日期:2016-12-22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国燕、陈辉、陈湘顺与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方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朝辉独任审判,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国燕、陈辉、陈湘顺的委托代理人杨婷婷,被告恒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国燕、陈辉、陈湘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13820(716102元*193天*0.000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XXX号的商品房一套,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恒方公司辩称:原告逾期付款的,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间应顺延,被告不存在逾期办理情形,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原告向国燕、陈辉、陈湘顺(乙方)与被告恒方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XXX号X幢X-X号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总成交金额716102元;二、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产权证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取得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甲方逾期的,则自约定应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向乙方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于实际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支付乙方。三、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14条约定,甲方在乙方未付清房款(包括按揭贷款未到甲方账户上)、税费、违约金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同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顺延。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013年10月31日,原告的按揭贷款支付给被告,并于此日向被告付清房款。 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在交房前已交纳大修基金。2015年6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受理了讼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确认单》、发票、收据、业务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国燕、陈辉、陈湘顺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13677.55元; 二、驳回原告向国燕、陈辉、陈湘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朝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小梅
判决日期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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