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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中
联系方式:0396-5902060
注册时间:2004-05-13
公司地址:古吕镇周潢路北段东侧
简介:
金属制品制造、批零;电力物资批零;电力高低压线路设备安装、维修、检验试验;电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凭有效质资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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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华永与李建军、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豫1729民初1361号         判决日期:2016-10-27         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华永与被告李建军、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蔡丰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华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曙光、被告李建军、被告新蔡丰华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前进、韩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华永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李建军,按照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公司要求,在新蔡县第二高级中学后山架设新线路时被10千伏高压电击伤,先后被送往新蔡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上肢电击伤和右臂丛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为六级伤残。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0555元。 被告李建军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同意赔偿。 被告新蔡丰华公司辩称,该工程系丰华公司承包给李建军,作为丰华,不应承担责任,有些赔偿范围要求过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将新蔡县东湖公园10KV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新蔡丰华公司。后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李建军。李建军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等人组织施工,施工人员工钱是保底1500元每月,另干一天每天补助100元。2015年5月28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在该工地施工时不慎被电击伤,当日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第二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电击伤、右臂丛神经损伤,于2015年6月15日出院,期间治疗费用均由被告李建军支付。另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等花去检查费1166元。2016年4月5日驻马店新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新康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程华永右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告花去鉴定费700元。原告父亲程春堂,1955年5月26日出生;母亲赵怀英,1956年1月1日出生,包括原告在内有五个子女。原告与其妻子有一子程家浩,2012年5月28日出生;一女程欣茹,2014年10月1日出生。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0555元。另查明,原告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887元。 审理中被告新蔡丰华公司对(2016)临鉴字第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被告新蔡丰华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书证、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记录在卷,并经庭审审核、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建军、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程华永各项损失共计203307.80元的80%即162646元。 二、被告李建军、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程华永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程华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8元,被告李建军、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51元,原告程华永负担1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闫东红 审判员马树亮 人民陪审员马光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璨
判决日期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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