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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勤
联系方式:18914499877
注册时间:2001-06-05
公司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戴庄路商业街2号盐城金融城1幢13层2-1307号(CND)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价格评估,政府采购代理,工程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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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706民初7618号         判决日期:2016-12-22         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村委会)、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诚公司)、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策诚连云港分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亮、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村委会、策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裕兴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8日,被告太平村委会发布太平村集贸市场主体及附属工程招标公告,其委托被告策诚公司为招标代理人。原告愿意参与竞标,并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指定,于2015年12月9日将招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至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账户。该次招标因故流标,后被告太平村委会又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之前的保证金继续留在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账户,以作为此次投标保证金之用。上述工程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原告未中标。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最迟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据此,被告太平村委会应于2016年3月28日之前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策诚公司、策诚连云港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负责接收并监管投标保证金,对返还投标保证金负有共同责任。三被告至今未予以返还50万元投标保证金,三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占用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的利息为12687.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太平村委会、策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或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辩称:我分公司收到原告5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事实,愿意将该保证金返还原告;利息没有约定,我分公司不应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因太平村集贸市场主体及附属工程招标建设需要,被告太平村委会与被告策诚公司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被告策诚公司为上述工程的招标代理人,委托代理范围为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等。被告太平村委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后,原告裕兴公司参与竞标,并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于2015年12月9日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至招标代理人被告策诚公司指定的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账户。被告策诚公司向原告开具了50万元保证金收据。后该次招标因故流标,被告太平村委会又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原告之前的保证金继续留在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的账户作为此次保证金之用。上述工程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原告未中标。 另查明,被告太平村委会发布的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最迟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与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被告太平村委会与中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届满(即2016年3月25日)后,被告太平村委会没有按上述规定将5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至原告起诉时,投标保证金仍在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处。2016年11月8日,被告策诚连云港分公司将保证金足额缴存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银行转账回执、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从已缴存本院款项中支付)。 二、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80元,合计11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渔业村民委员会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陈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媛媛
判决日期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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