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卓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丹执字第88号
判决日期:2016-12-21
法院: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贵阳卓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州金元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宝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有数个以金元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同时执行。本院依法对金元宝公司的资产:钢结构活动厂房、1-7栋在建厂房、在建办公厂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1083000元,并将上述资产在淘宝网中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三次司法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导致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由于金元宝系列案件涉及债权人类型较多,无法将其财产分割成小范围进行以物抵债,且该公司资不抵债的比例较大,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无法完全解决实际问题。本院到房管、国土、银行、车辆管理等机关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元宝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按照规定已经将被执行人金元宝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目前申请执行人李长城、袁志明等已经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金元宝公司破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任泉宁
审判员唐永刚
审判员王文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和林
判决日期
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