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川筑、张立新、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南民执字第147-4号
判决日期:2016-12-20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立新、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立新归还申请人付川筑借款1133333.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支付付川筑借款1466666.4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共计450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0元,执行费28890元,上述共计1256307.2元。(被执行人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666666.6元及利息、1466666.4元借款本金的利息45084元、案件受理费49000元共计760750.6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张立新、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661696.36元,但余款594610.84元被执行人张立新、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俊峰
审判员刘宗德
审判员黄小春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双艳
判决日期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