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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96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传斌
联系方式:0711-5916623
注册时间:2003-05-14
公司地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简介:
实验室整体规划设计;实验室综合系统工程建造与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总承包;装饰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设备研发、制造及销售;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实验室通风系统、实验室废气及废液处理系统、空调及空气净化系统、恒温恒湿室系统、实验室智能化综合管理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相关设备与系统软件的研发、制造、安装、销售及服务;实验室成套设备、实验室专用家具、教育装备、办公家具及校具、实验室仪器设备、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一、二、三类医疗器械设备等的制造、安装及销售;机电一体化产品、激光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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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京0105民初43437号         判决日期:2016-10-25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科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美好景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科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科贝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00元,其中律师费、公证费各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我公司经营的摄影作品获得收入。科贝公司在其网站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一幅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科贝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网站系委托第三方设计、维护,我公司不清楚是否使用了图片,没有侵权的故意和事实。美好景象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与我公司使用的图片不具有同一性;收到起诉状后我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图片;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美好景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美好景象公司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是一张自编号为cpmh-16358的摄影作品,内容为东方人物商务。1993年6月10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进行摄影作品创作,所创作的摄影作品原件、底片及作品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美好景象公司向路毅支付酬金。2013年8月26日,美好景象公司与路毅签署《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确认编号为cpmh-16358的摄影作品为美好景象公司委托路毅拍摄,著作权归美好景象公司所有。就上述摄影作品,美好景象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底片,且该作品登载在美好景象公司域名为viewstock.com的网站上,网站下方有“美好景象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的声明。 科贝公司在其www.kbkj.com网站中的企业简介网页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美好景象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美好景象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截止开庭审理时,科贝公司涉案网站中的上述图片尚未删除。 另查一,科贝公司提交了《网站商务合同书》的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涉案网站系由第三方制作。美好景象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另查二,美好景象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并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cpmh-16358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 三、被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5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汉科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裘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品琛
判决日期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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