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留成与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磊森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陕0113民初3191号
判决日期:2016-12-19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留成与被告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明项目公司)及被告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咸阳磊森分公司(简称永明项目磊森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留成诉称,2013年4月,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六建)委托被告永明项目磊森分公司寻找项目进行招投标,并按照被告要求向永明项目磊森分公司交纳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共计125000元,2013年7月,被告永明项目磊森分公司告知原告中标一个标段,同时要求南京六建再交纳50万元保证金,南京六建交纳保证金后,迟迟未有项目开工,后得知根本就无项目中标。故此,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保证金及报名费,但被告仅退还原告10万元后再不退还。为便于索款,南京六建特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5年10月28日通知被告,原告此后又多次索要,但两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及报名费525000元及利息损失76130.76元(自2013年8月23日暂计至2016年3月2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留成之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1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胡均安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彩娥
判决日期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