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6)苏0583民初11422号
判决日期:2016-10-24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翰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8893.9美元,折合人民币5832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原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通过发出采购订单的形式向原告订购键盘框、键盘盖、按键等多种产品,双方采购订单明确约定了不同产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及交期等信息。原告已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生产了相应产品,但是被告却只通知交付了部分产品,剩余根据订单所定做的产品一直未通知交付,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无果,这些产品一直存放在原告仓库中,金额为8893.9美元,折合人民币58329元,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产品生产义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价款,以及有义务及时领取或通知交付这些货物,现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定作款以及接收货物等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收回货款,同时还产生了相应仓储等费用等损失,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合作以来,一直适用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采购协议》,该协议约定: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另约定:本协议自签约其有效期一年,除书面通知不再续约外,本协议继续有效,再期满亦同。双方在每一笔定单中也约定“依本定单涉讼时,双方同意以买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应当由买方所述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应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辩称,被告提供的《采购协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采购协议没有任何涉及有关本案争议事项的内容,原告提供的《合同》载明了具体的与结欠款项相应的合同产品型号、合同产品名称、合同产品数量、单价、金额等,应依据原告提供的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且原告提供的合同是双方最新、最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应依据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经审查查明:2012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所有被告依任何形式的协议或订单向原告购买或有原告或其指定厂商交付予被告的产品均适用本协议之规定;产品的数量、价格以每批具体的采购单为准,采购定单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后即有效;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本协议自签约日起有效期间一年,期满时,除任何一方于协议届期前九十日,以书面通知不再续约外,本协议应继续有效,再期满时亦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事后双方签订的订单、合同等向被告供货,结算货款。其中合同对具体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但无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被告拖欠部分定作款,原告为此诉诸本院,引发本案纠纷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丽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明
判决日期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