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加谨与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浙民申3103号
判决日期:2016-11-16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董加谨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董加谨申请再审称,其被派遣到平阳县萧振高中担任保安一职,与温州保安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平均工资2400元。劳动合同均在温州保安公司处,董加谨无法提供,故该证据举证责任应由温州保安公司承担。原判以董加谨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存在错误,应判决温州保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综上,董加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董加谨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奕
代理审判员谭飞华
代理审判员汤潇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颖芳
判决日期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