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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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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井民、李泽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15民申109号         判决日期:2016-12-16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井民、李泽强、张长迎、陈茂杰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以下简称东阿农商行陈集支行)、原审被告陈茂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井民、李泽强、张长迎、陈茂杰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具体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张井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贷款人,直到2014年10月22日法院给了传票才知道贷款的事。申请人张井民从来没有找过其他四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其余四担保人和张井民并不认识,也没有给张井民担保过任何事,没有人向申请人中的任何一人催收过该笔贷款,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贷前、贷后涉及该笔贷款审查、放贷、催收等一系列资料,并要求被申请人的该笔业务经办人员说明相关情况。申请人张井民曾经申请在被申请人处贷款,但被申请人告知张井民不是独立户,按照被申请人的规定无法贷款,只能试一试,张井民认为无法贷款,也没有再过问过贷款的事。张井民署名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及“个人业务取款凭证”均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伪造的,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既没有提交“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又没有收到涉案款项,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张长迎在担保书上的签字与本人所书写姓名明显不同,但是原审法院采信了山东省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但对鉴定结论未经法庭质证,不应予以采纳。三、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定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申请人按时参与庭审,但被申请人既未到庭,又未申请延期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按被申请人撤回起诉处理。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1.张井民并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借款人,其于2010年3月29日亲笔签署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2010年3月31日签署《农村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信用登记及授信额度申请审查审批表》、《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2010年4月19日和2011年5月2日先后两次签署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2.申请人称“张井民从未找过其他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其他担保人和张井民不认识,也没有给张井民担保”与事实不符。张井民与其他申请人于2010年3月31日一起亲笔签署了《农村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同日,张井民又作为担保人,在其他申请人作为借款人的另外四份《农村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二、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事由不存在。2015年6月15日下午2点30分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并辅以直接送达(含留置送达)开庭传票。对证据进行质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拒不出庭,系自主放弃诉讼权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三、关于张长迎在担保书上的签字,已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其未在原审法院告知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四、关于张井民称根本没有从被申请人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与其签字确认的《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载明的事项相矛盾。2010年4月19日和2011年5月2日,张井民分别在两年时间内的两份《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其上载明“收款人张井民、存款账号91XXX70、开户行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张井民在被申请人处已经持有个人银行账户的事实清楚。五、被申请人没有“不是独立户无法贷款”的规定,张井民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张井民否认收到过款项,但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接受其委托向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实施了转存行为,被申请人完成了交付义务。款项的支取系凭密码支取,如何支取、由谁支取系张井民的个人权利处置,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2011》的相关规定,支取金额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万元)时银行无需核对取款人身份。六、原审程序合法。原审法院立案后原定于2014年10月22日开庭,由于部分被告的地址不详无法完成传票等诉讼手续的送达,为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取消了本次开庭。2015年3月10日,原审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期间根据张井民提供的其他被告的线索,再次进行了直接送达(含留置送达)。由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9时并无该案的庭审,故申请人主张原审应按撤回起诉处理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张井民、李泽强、张长迎、陈茂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正飞 审判员吉洪林 代理审判员刘云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颖
判决日期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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