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豫1602民初4971号
判决日期:2016-12-16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买卖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00元,减半收取42700元,由原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律云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春艳
判决日期
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