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凤梅、惠州市恒都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1302执3689号
判决日期:2017-04-26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罗凤梅申请执行惠州市恒都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6]10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恒都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罗凤梅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2278.88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8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7)粤1302执368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马家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和
判决日期
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