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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756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军
联系方式:010-64592200
注册时间:1996-11-08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国内快递(信件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8日);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进出口代理报关业务;空运货物包装、保税仓储、国际、国内航空客运销售和货运代理业务;五金交电、包装材料的销售;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仓储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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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7民初13026号         判决日期:2016-11-15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冯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楠、王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垫的员工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2642.54元、班车司机运费33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682642.54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原告将其拥有的商标等授权给被告在一定范围、期限内使用。从2012年9月起被告的经营陷入停滞,拖欠员工工资和班车司机运费。后原告代被告垫付了工资682642.54元。案外人上海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服”)代垫了班车司机运费33万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代垫费用无果,乃致讼。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合作框架协议》签订过程属实。被告亦确认原告垫付的金额。但因原告根本性违约,原、被告之间的合作纠纷已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垫付款项属于原告的投资损失,根据裁决书该款项应由原告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13日,被告领取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载明其股东为案外人上海国服(投资比例为20%)及案外人上海宇华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80%)。2011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民航快递”服务商标、商号等授权被告在一定范围、期限内使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班车司机运费,造成群体性事件,经有关部门协调,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为被告垫付工资682642.54元。2012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前支付上述垫付费用。2013年2月3日,被告出具《确认书》,称被告欠付班车司机运费,案外人上海国服代为支付其中的33万元,被告对该33万元债务予以确认。2013年2月5日,案外人上海国服为被告垫付班车司机运费33万元。2013年6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国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将其为被告垫付的33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2年11月19日,因向被告催讨上述垫付款无果,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实施破产清算以偿付上述垫付款【案号:(2013)松受初字第2号】,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对上述垫付款存有异议,且双方之间还存在《合作框架协议》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亦不符合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要求,原告的破产申请主体暂不适格,故裁定对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沪一中受终字第10号】,该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3年9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被告作为申请人、本案原告为被申请人的仲裁案【案号:(2016)京仲裁字第0875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投资损失(注册资本%2B申请人向案外人上海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2012年期末货币现金及固定资产净值)等。201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返还垫付的员工工资及班车司机运费等。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10月16日、2015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人答辩称,即使垫付费用属实,也属于欠款纠纷,双方之间就该欠款既无借款协议,亦无仲裁协议,故该垫付款不属于仲裁条款项下争议,应予驳回。2016年7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约向申请人提供其专有的民航快递业务操作规范和经营运作模式中的具体标准要求文件、未向申请人提供专业培训、再培训,且单方发函停止对申请人设立网点的授权行为,对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该委员会酌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投资损失为注册资本扣减2012年期末的货币现金及固定资产净值;该委员会还认为,垫付费用与《合作框架协议》无直接关联,双方对此亦无仲裁约定,故该垫付费用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6)京仲裁字第0875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往来电子邮件及附件、被告出具的《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员工工资人民币682642.54元、班车司机运费人民币33万元;二、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68264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三、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3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5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955.50元,由原告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245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710.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羚
判决日期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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