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东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冀0903执1059号
判决日期:2016-12-14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执行淄博东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能环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
审判长:丁明臣
审判员:蒋柯军
审判员:陈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金良
判决日期
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