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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中
联系方式:0396-5902060
注册时间:2004-05-13
公司地址:古吕镇周潢路北段东侧
简介:
金属制品制造、批零;电力物资批零;电力高低压线路设备安装、维修、检验试验;电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凭有效质资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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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党与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729民初8号         判决日期:2017-03-31         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党与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李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被告李建军、被告新蔡丰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进、韩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华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共计620747.9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将新蔡县东湖公园10KV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新蔡丰华公司。后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李建军。李建军雇佣原告等人组织施工。2015年5月28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等在该工地高空电线杆上施工时被电击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77天出院,至今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被告新蔡丰华公司辩称,1、该工程系丰华公司承包给李建军,丰华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安全隐患,本身也存在责任。3、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部分过高,而且部分费用已经支付给原告。请求法庭依据客观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李建军辩称,我认可丰华公司的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一致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国网河南新蔡县供电公司将新蔡县东湖公园10KV新建工程发包给被告丰华公司。后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李建军。李建军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等人组织施工,施工人员工钱是保底1500元每月,另干一天每天补助100元。2015年5月28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在该工地施工时被电击伤,当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击伤,于2015年8月13日出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8613.02元,该医疗费均由被告李建军向被告丰华公司借支后进行支付。2015年11月13日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驻中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9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建党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原告花去鉴定费600元。原告父亲李俊山,1951年5月5日出生;母亲朱树荣,1951年6月5日出生,包括原告在内有两个子女。原告与其妻子有一子李明昊,2015年10月10日出生。另查明,原告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2015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7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7154元。 另原告受伤后,被告李建军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原告九个月工资共计27000元,对该27000元被告称系给付原告的误工费,该27000元已超过被告应承担误工费数额,对于超过部分被告不再要求返还,对此原告予以认可;期间被告李建军替原告垫付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共计20900元,对该垫付数额被告辩称应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上述27000元工资、20900元交通费等支出均系被告李建军向被告丰华公司所借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建党各项损失共计540212.13元的80%即432169.70元,被告已支付的79513.02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建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建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7元,被告李建军、新蔡县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89元,原告李建党负担2718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树亮 人民陪审员马光生 人民陪审员段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璨
判决日期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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