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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媛
联系方式:0527-84567990
注册时间:2004-12-01
公司地址: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金鸡湖路北侧(标准厂房集中区A12号楼)
简介:
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经营和管理;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园区企业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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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与润马节能环保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49号         判决日期:2016-12-12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公司)与被告润马节能环保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马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开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润马公司立即支付房屋租金265625元、物业费16200元、变压器租金11250元、合计211433.3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产业园西区A25栋标准厂房,房屋租金127500元/年、物业费7200元/年、变压器租金5000元/年。2013年10月、11月,免收租金。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265625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共计16200元、变压器租金共计11250元。三项费用合计293075元,被告已付81641.7元,尚欠211433.3元。 被告润马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日,开诚公司与案外人南京润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润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开诚公司向南京润马公司出租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产业园西区A25栋标准厂房,租期三年,租金127500元/年、物业费7200元/年、变压器租金5000元/年,于每年10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同意免收乙方租赁期第一年贰个月租金(含安装期),即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为免租期。” 2013年11月6日,润马公司成立。成立之后,润马公司分别在上述《租赁合同》眉头、落款处的承租人处加盖印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等交付被告。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16日分别支付11641.7元、12000元、8000元、5万元,合计81641.7元。 2015年5月22日,润马公司向开诚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宿迁开诚实业有限公司房租拾万元整(¥100000元)保证一星期内还清,2014年房租金额拾万元整”
判决结果
一、被告润马节能环保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合计210600元;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开诚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6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471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炜 人民陪审员鲍希奎 人民陪审员王新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阿静
判决日期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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