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徐苏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浙0212执5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7-28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徐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苏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款4617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苏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舒杰
代理审判员胡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蒋磊
判决日期
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