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0606民初1550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3-29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开设的账号为20×××72账户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0×××94账户中的存款、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的账号为70×××87账户中的存款,上述账户的冻结额度为1324241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名: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72、账户名: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账号:20×××94、账户名: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70×××87)的银行存款13242413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福增
审判员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冯文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俞璇
判决日期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