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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晓燕
联系方式:15070811169
注册时间:2001-12-24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299号力高滨江国际花园1#写字楼606室
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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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赣1181民初906号         判决日期:2016-10-13         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忠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013年,原告与被告就福泰商业广场、福泰国际家具城监理工程签订了二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容详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福泰商业广场、福泰国际家具城的工程委托由原告监理,并且还对监理费用的结算及给付、监理工程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到被告的上述工地进行监理工作,在2014年12月24日,被告的监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原告与被告就上述的监理工程合同及支付确认书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明确被告欠原告监理费金额为741700元,后经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741700元,逾期付款利息89004元(该息按月利率0.6%,自2014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事实。 3、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费用明细和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及支付确认书各一份,证明监理费用支付及所欠费用的事实。 被告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2013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由其开发的福泰商业广场和德兴福泰国际家具城工程,并按工程总造价分别乘以0.9%和0.85%支付工程监理费,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10%,主体完成时支付5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就工程地点、委托人权利义务、监理人权利义务、奖励办法等作了具体约定。现被告上述工程已施工完毕,福泰商业广场和德兴福泰国际家具城也投入使用。2014年12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监理费741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741700元,逾期付款利息89004元(该息按月利率0.6%,自2014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
判决结果
被告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741700元,逾期付款利息74170元(该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限被告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5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志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江敏琴
判决日期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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