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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光明
联系方式:0816-2971261
注册时间:2004-03-02
公司地址: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43栋1层17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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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5民初772号         判决日期:2017-08-31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旧石器公司)与被告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悦伟业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佳、代理审判员程惠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旧石器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罗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榕悦伟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玉、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召刚、李洪川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旧石器公司起诉称:四川旧石器公司其是一家专门从事UPS不间断电源销售和维护的公司,榕悦伟业公司是克劳瑞德品牌UPS全国销售总代理,艾默生公司是克劳瑞德UPS制造商及克劳瑞德品牌所有者。四川旧石器公司与榕悦伟业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签订了一台克劳瑞德UPS的供销同,型号是CH0200,设备合同价格是3399元。四川旧石器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完成付款,榕悦伟业公司收到全款后发货给四川旧石器公司,四川旧石器公司大约在2015年4月上旬到并将该设备交付给用户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2016年4月15日,用户向四川旧石器公司反映该UPS在春节前出红色报警,至今一直处于旁路运行。四川旧石器公司技术员当天到现查看,确认UPS故障,并将该情况反映给榕悦伟业公司,榕悦伟业公司让四川旧石器公司直接找制造商(即艾默生公司)。四川旧石器公司致电艾默生公司官方服务电话要求提供免费维修,艾默生公司通过编号查询,该设备在2011年出厂,已经过三年质保期,艾默生公司拒绝提供免费维修,要求四川旧石器公司支付1500元才给与维修费用。至于质保过期问题,艾默生公司让四川旧石器公司找榕悦伟业公司解决。总之,榕悦伟业公司与艾默生公司互相推诿,导故障UPS无法得到维修,四川旧石器公司为不耽误用户正常使用,不得不另行购买一套2kVA山特全新UPS给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急使用。该设备自用户购买之日起就不享有质保,这不合理;设备在销售流通领域耗费的时间,不应计入设备质保时间。故四川旧石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提供对本合同设备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质保期;榕悦伟业公司、艾默生公司承担因本次故障而产生的备用机费用6060元;诉讼费由榕悦伟业公司、艾默生公司负担。 被告榕悦伟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请,四川旧石器公司已经发过邮件表示不要求我们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艾默生公司答辩称:艾默生公司与四川旧石器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从合同相对性来讲,艾默生公司不对四川旧石器公司承担义务,本案是四川旧石器公司针对本合同提起的第二次诉讼,因为四川旧石器公司与本公司在另一个项目上的合作不愉快才坚持要求艾默生公司担责,四川旧石器公司的行为是滥用诉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榕悦伟业公司作为卖方与四川旧石器公司作为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四川旧石器公司购买克劳瑞德UPS一台,型号CH-0200,产品编号01200969,单价3300元,运费99元,合计3399元。保修标准为按产品生产厂商提供的标准。 合同签订后,四川旧石器公司与2015年3月23日向榕悦伟业公司支付了3399元,榕悦伟业公司向四川旧石器公司交付了货品并于2015年4月14日向其开具了发票。之后,四川旧石器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后该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断电问题。庭审中,四川旧石器公司提交一份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出具《UPS故障情况表》载明:该机器于2016年1月下旬出现红色报警,无逆变输出。我单位于2016年4月上旬告知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司当天派技术员查看,其技术员判断UPS逆变器已经故障,需要返厂维修。四川旧石器公司后又称因该设备是2011年出厂,艾默生公司不能免费维修。四川旧石器提供了一套全新的2kVA山特(含8节12V38Ah松下蓄电池),临时顶替使用。我单位不能接受无原厂质保的设备,以及不能接受设备在销售流通环就开始计算计算质保时间的行为。经过调查,艾默生所受小型UPS标准质保时间是三年,我单位要求供应商四川旧石器公司追索应属于我单位的原厂三年质保起始时间应从交付我单位使用之日开始计算。另外,对于另行采购的设备,其向本庭提供了成都博科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6060元的发票予以佐证。 庭审中,四川旧石器公司向本庭提交了向艾默生公司售后服务热线要求质保维修的电话录音,对方在电话中告知涉案的设备的质保期从2011年9月30日至2014年12月;质保期从出厂之日开始计算,涉案货品厂家的发货日期是2011年9月30日,质保三年,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厂家的三年的质保不针对最终的用户。 此外,榕悦公司表示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其表示愿意支付四川旧石器公司针对涉案产品维修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四川旧石器公司并不同意,对此其提交了四川旧石器公司法人罗光明发送的电子邮件予以佐证,该电子邮件载明:四川旧石器公司要求,本机质保起始日最早应从我司收货之日算起3年,本机无条件修复,修理费用和往返快递费用,均应制造商艾默生公司全部承担,北京榕悦即使愿意承担,我司也不答应。 另查一,艾默生公司提交了一份其卖方与榕悦公司作为主分销商/客户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主分销商协议(克劳瑞德小机产品)》,约定艾默生公司委任榕悦伟业公司作为主分销商作为其在区域内经销分销产品的分销商,主分销商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及条款接受该等委任。克劳瑞德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6KVA(6KVA)以下UPS主机39个月,6KVA之上UPS主机15个月。计算时间自主分销商货物签收之日起计算起始时间。艾默生公司表示质保时间应从产品出售给主分销商时起算并提交了货物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涉案产品于2011年10月10日已经由榕悦公司签收。 另查二,克劳瑞德品牌产品有克劳瑞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克劳瑞德电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被艾默生电气集团全资收购,根据艾默生电气集团政策,克劳瑞德电源(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服务由艾默生电气集团旗下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负责。 上述事实,有《主分销商协议(克劳瑞德小机产品)》、《销售合同》发票、转账记录、《UPS故障情况表》、授权书、声明函、货物签收单、电子邮件、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确认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案设备(克劳瑞德UPS一台,型号CH-0200,产品编号01200969)在2015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为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质保服务; 二、被告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损失六千零六十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旧石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榕悦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阳 审判员李佳佳 代理审判员程惠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森
判决日期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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