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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小淇
联系方式:0936-8288811
注册时间:1998-06-28
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47号
简介:
水力发电、趸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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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甘0702民初7588号         判决日期:2017-08-30         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水电公司)与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西水电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学东,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梦婷、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龙辰水电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延伸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九套房屋的产权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分别为1#楼西101室、西202室、西302室、东602室;2#楼西101室、西102室、西202室、西302室;3#楼602室。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原告经投标拍卖所得被告享有的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延伸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九套住宅楼,分别为1#楼西101室、西202室、西302室、东602室;2#楼西101室、西102室、西202室、西302室;3#楼602室,至此,原告对该九套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后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2016年11月3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甘07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又提出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2016)甘07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均认定被告交付上述九套房屋,原告在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过程中,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上述九套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被告又一次推诿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河西水电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通过拍卖方式购买我单位九套房屋并且经两级法院判决处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属实,但现在并不是被告推诿拒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而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无法给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涉案房产属于国有资产,尽管被告现在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是缺乏土地使用证,导致无法给原告办理这九套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如果原告要办理该证,必须经过国资委批准后,依照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原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可以办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延伸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九套住宅楼(分别为:1#楼西101室、西202室、西302室、东602室,2#楼西101室、西102室、西202室、西302室,3#楼602室,建筑面积1274.76平方米)出卖给原告,房屋售价每平方米2000元,总价款为254952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交付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15日内,合同还约定了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被告协助原告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被告向国家交纳,契税由原告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交纳。合同签订次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九套房屋价款总计254952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双方协商由被告回购该九套房屋,但由于价格问题及其他事宜双方未达成回购合意,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甘07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延伸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房屋九套,分别为:1#楼西101室、西202室、西302室、东602室,2#楼西101室、西102室、西202室、西302室,3#楼602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利息834202.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3232元,由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被告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2016)甘07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改判由上诉人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利息69482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3232元,由上诉人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799元,被上诉人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32元,由上诉人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799元,被上诉人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433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也将涉案九套房屋交付原告,但双方因办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4年10月,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甘州区国土资源局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现状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西街延伸段西南拐,宗地编号2004-03,面积为26668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证出让年限为50年,自领取该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终止日期为2057年11月2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2016)甘07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2016)甘07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及被告提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延伸段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九套(分别为:1#楼西101室、西202室、西302室、东602室,2#楼西101室、西102室、西202室、西302室,3#楼602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证办理至原告张掖市龙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为原告龙辰水电公司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房屋交易所缴纳的契税由原告龙辰水电公司负担;营业税及所得税由原告龙辰水电公司和被告河西水电公司依法负担。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电投河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曾丽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
判决日期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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