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方治辉、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闽0402执2578号
判决日期:2016-12-08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918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马骞
代理审判员林川宾
代理审判员林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萍
判决日期
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