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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44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坚
联系方式:010-63918954
注册时间:2002-12-13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一单元401-418室
简介:
能源及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投资管理;房屋租赁经营;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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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京0106民初21017号         判决日期:2017-06-29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能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科工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股份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二建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款项79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至今,三被告利用与原告曾有过合作的关系,迫使原告签署了一系列与原告毫无关系的代为付款的协议,委托原告向他人汇款。原告迫于压力,无奈向他人汇款799万元。因混凝土加工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一支付500万元(是被告二要求支付),2011年1月24日原告委托被告一的付款书中30万元及50万元是以被告一的名义支付,被告二要求原告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付款,共三家,金额分别为48万元、140万元、31万元,以上合计799万元。原告认为上述799万元与施工合同无关,是由被告三的副总经理郑立明拟好文本,然后让原告盖章,收款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无关,但是算在了工程结算款中。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一直未能还款,至今原告付出将近800万元款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请求判令违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三被告归还所有为其代为支付的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利息。 被告中电能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与被告三、被告二并无合同或任何法律关系,被告二的灵武二期项目部即为被告一,所有印章由我公司刻制和保管。第二,被告一仅与原告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合同价款86938375元已经支付完毕,合同履行中双方代付款已经结算完毕,其中被告一委托原告支付的款项219万元及8.4%的施工管理费,合计2373960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第三,代付款均有合同约定和委托文书,不具备不当得利的要件,原、被告双方对委托支付款项有各自的委托书,有会议纪要约定代付及结算事宜。原告的诉求不属不当得利,无论被告一委托原告,还是原告委托被告一,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现也不具备撤销的条件。综上,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均不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华电科工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二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第二,被告二与被告一全部合同价款已结算完毕,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华电股份公司辩称:被告三与原告未签署过任何协议和文件,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恶意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袁艳玲 人民陪审员廉润有 人民陪审员李艳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津楠
判决日期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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