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诉伊金霍洛旗刘记包子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案号:(2017)内0627民初278号
判决日期:2017-07-2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诉被告伊金霍洛旗刘记包子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为726元,由原告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康立庚
人民陪审员郭小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君
判决日期
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