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5102执233号
判决日期:2016-09-09
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营收款人民币9115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上述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本院(2016)粤5102执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江少庭
代理审判员张桢毅
代理审判员沈沛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乾华(代)
判决日期
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