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为平、王彬等与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深中法执字第2723号
判决日期:2017-07-2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为平、王彬、王挺、王浩怡与被执行人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54675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19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人民币9621577元划入本院账户。2016年3月3日,本院将上述款项在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507.89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9546069.11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王为平账户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因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最高法民申1456号、(2016)最高法民申1595号民事裁定提审了本案,并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维持了本院(2011)深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4410758元。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深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本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7)粤03执798号。经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44864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2264元,各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索,由申请执行人王为平代其他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执行款,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判决结果
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
马莹莹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判决日期
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