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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
联系方式:13157451351
注册时间:1999-09-02
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
简介:
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教学用具、图书档案设备、家具、保管箱、手动密集架、智能电动密集架、书架、床、木制品、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喷塑加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档案数字化数据处理;档案寄存整理代管服务;监控安防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 物联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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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徐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212民初6656号         判决日期:2016-11-07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1757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起,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购买密集架销售给其他客户。201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建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朱建明密集架货款677400元。2014年1月22日、8月11日、11月7日,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15643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1757元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鄞州银行支付凭证及被告提交的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757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2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876元,由被告徐苏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卫胜男 人民陪审员赵宝德 人民陪审员朱洪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始丰
判决日期
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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