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7)皖1221执1406号
判决日期:2017-08-23
法院: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单位)与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2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告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0000元;
(2)被告温州华美药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667元(每月按合同总价款的2%计算,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以后违约金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
(3)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4)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
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院印)
判决日期
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