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石排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东一法执字第18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6-10-09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石排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5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按东国土资(执法)决字[2014]10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退还非法占用的5807.4平方米土地给村集体,拆除非法占用的1250.9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其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法律文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东莞市《关于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制度和信用惩戒制度的会议纪要》的意见,本院已于2016年7月4日发函委托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东国土资(执法)决字[2014]10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退还非法占用的5807.4平方米土地给村集体,拆除非法占用的1250.9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事项。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已接受该委托事项
判决结果
本院(2015)东一法执字第18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符合恢复执行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渭强
审判员杨方军
代理审判员董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佩仪
判决日期
201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