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成彬与侯兴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豫1081民初4978号
判决日期:2017-08-22
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芦成彬诉侯兴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成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芦成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芦成彬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国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侯地
判决日期
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