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赣1103执798号
判决日期:2017-07-20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盛
判决日期
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