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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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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万元
法定代表人:0
联系方式:0838-23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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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与秦先福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7)川0603民初2552号         判决日期:2017-09-30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仁竞律所)与被告秦先福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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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仁竞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与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房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三合房产经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由仁竞律所任破产管理人。三合房产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核查债权时发现,2014年8月15日,被告与三合房产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两份,约定以200万元总价购买上水湾·东湖山领地住宅、车库,并已于同日办理网签备案登记。而该销售价格明显低于300万元、306万元等同户型面积的正常已售房屋价格。管理人认为,三合房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故诉讼来院。 秦先福辩称,1.原告行使撤销权应自仁竞律所被定为破产管理人之次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一年内提出,现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过;2.答辩人所购房屋于2014年7月、8月左右走入房价低谷,故答辩人系以合理价格购房,不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且答辩人已支付了价款,故不应当解除合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绵阳市金鸿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及2014年7月14日分别向三合房产转款100万,共计200万。2014年8月6日,三合房产向秦先福出具《收据》一份,表明收到房款200万。2014年8月7日,三合房产(出卖人)与被告秦先福(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秦先福所购商品房项目名称为上水湾.东湖山领地,商品房位于河东区凯江路三段151号上水湾.东湖山领地。设计用途:车库,建筑面积合计32.94平方米,总价208112元。同日,三合房产与秦先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秦先福所购商品房项目名称为上水湾.东湖山领地,商品房位于河东区凯江路三段151号上水湾.东湖山领地。设计用途:住宅,建筑面积合计283.62平方米,总价1791888元。同日对上述两份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 另查明,三合房产开发的上水湾.东湖山领地在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案涉房屋、车库的价格为3456760.30元、401472.84元。案外人陈风帆、陈来茂向三合房产购买的与案涉房屋同面积、同户型的房屋、车库价格为2777426元、322574元(于2013年4月23日备案),合计3100000元。案外人潘高向三合房产购买的与案涉房屋同面积、同户型的房屋价格为2822223元(于2014年8月9日备案)。案外人张敏、张权友向三合房产购买的与案涉车库同面积、同户型的房屋、车库价格为2861467元、332307元(于2012年9月26日备案),合计3193774元。 再查明,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三合房产解散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出具(2015)旌民破字第1-2号决定书,指定仁竞律所担任三合房产管理人。由于管理人认为案涉房屋、车库的价格过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与被告秦先富于2014年8月7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先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范荣书 人民陪审员蒋琪 人民陪审员李道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杜雯琦 书记员杨璟
判决日期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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