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0
联系方式:0851-82203783
注册时间:2014-12-23
公司地址:观山湖区(高新)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4号楼1单元16层1、2、8号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与遵义陆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黔0302民初5435号         判决日期:2017-09-30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遵义陆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义陆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编号为(2015)黔润律民字030号《委托代理合同》(下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被告与王咏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阶段代理,原告指定本所律师耿斌、黄潇瑶具体负责承办该案。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原告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剩余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在领取一审判决书(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律师依法履行代理义务,参加该案的一审程序并认真履职。2016年3月17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民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王咏清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依法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书作出之后,原告律师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约定的剩余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代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剩余代理费的合同义务系明显的违约行为,被告应当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遵义陆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9日,被告因案外人王咏清诉其汽车委托代购合同纠纷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为被告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被告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代理费30000元,剩余代理费20000元在领取一审判决书(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3月17日法院就前述案件作出(2015)红民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双方为此形成讼争
判决结果
由被告遵义陆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遵义陆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原告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退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韩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斯琪
判决日期
2017-09-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