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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福士
联系方式:0394-8368536
注册时间:2001-05-23
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地整理、凿井、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基、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安防工程、人防工程、土石方及垃圾清运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水电暖作业、特种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备施工、门窗工程、施工劳务;装配式构建;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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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传想与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太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豫1627民初3888号         判决日期:2017-09-30         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传想与被告刘太振、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货款1207388元及利息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钢材。截止2015年1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07388元。2016年1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0元(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7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均不在太康县,合同的履行地是扶沟县,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太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素娟
判决日期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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