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传想与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太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豫1627民初3888号
判决日期:2017-09-30
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传想与被告刘太振、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货款1207388元及利息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钢材。截止2015年1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07388元。2016年1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0元(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7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均不在太康县,合同的履行地是扶沟县,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太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省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素娟
判决日期
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