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某区某石料厂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0102民初6103号
判决日期:2017-08-17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某区某石料厂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两份《碎石加工合同》时已在合同第14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向甲方法人注册地的铁路法院申请受理,如无铁路法院的,由甲方注册所在地管辖的法院受理”,遂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双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郡玉
判决日期
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