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华鹏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刘忠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04民申46号
判决日期:2017-08-17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你公司诉刘忠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传票传唤,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湘0406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你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范畴,本院不予立案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判决日期
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