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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继宁
联系方式:0574-86856766
注册时间:2011-08-04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837-847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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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浙0206执异29号         判决日期:2017-07-18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武一、乐海群、蔡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5)甬仑执民字第2369号】,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原告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武一、乐海群、蔡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5日,北仑法院作出(2015)甬仑执民字第2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2NB2015016-1的资产转让合同,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6年2月29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3月23日,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7年4月5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完成了该债权的第二次转让,确认申请人已享有该债权。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2015)甬仑执民字第23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法制报》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甬仑执民字第23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虞文君 人民陪审员韩涛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邹璐璐
判决日期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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