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荣邦餐饮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和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0104民初8223号
判决日期:2017-09-29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荣邦餐饮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餐饮公司)与被告宋和兵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荣邦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工资498.82元、3月1日至3月20日工资3007.26元、4月工资1416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高温费800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17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4700元/月。2016年被告工作地点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配置空调的厨房操作间。原告对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秦劳人仲案【2017】47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间限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荣邦餐饮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小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艳
见习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