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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玉芬
联系方式:0701-5895777
注册时间:2005-03-23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路三林家苑B栋133号店面
简介:
气动元件、液压器材、机电设备、电工器材、电子元件、五金工具、通讯设备、电线电缆、金属材料、水暖器材、装璜材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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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杨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赣0602民初2076号         判决日期:2017-12-29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涛、陈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68198.88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以上合计2768198.88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7万元、诉讼费等);3、请求判令被告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杨玉芬、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偿还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原告对被告杨玉芬、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4日,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8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间为叁年,即从2013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由被告杨玉芬、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为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杨玉芬、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为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所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授信金额、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5年5月8日,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约定:1、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金额260万元;2、借款用途为购货;3、期限1年,即从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4、借款月利率为7.98%,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日计息;5、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6、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而且,被告杨玉芬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函》,自愿为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260万元以及利息(含复息、罚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周贤佩作为被告杨玉芬的配偶在配偶栏后签字确认。2016年3月3日,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展期,为此原告与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其中约定:1、贷款展期期限为1年,即从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2、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按7.98‰执行,按月结息。3、被告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偿还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提供的抵押物继续为甲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260万元贷款。但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4日,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上饶银行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在2013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向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80万元贷款的授信额度。若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原告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违约事件发生后,原告有权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清偿等,且要求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被告杨玉芬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南站路五金电器批发市场9××号房产(鹰房权证月湖龙虎山字第××号)、位于南站路五金电器批发市场9××号房产(鹰房权证月湖龙虎山字第××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龙岗新区××、××以南路的土地使用权(鹰国用2011第5261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2015年5月8日,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金额260万元,期限1年,即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贷款月利率为7.98‰,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加收30%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260万元贷款。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与原告签订《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贷款展期期限为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被告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同意贷款展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提供的抵押物继续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截至2017年10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68198.88元。 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共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上饶银行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函》、《贷款展期申请书》、《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出账业务通知书》、放款凭证、借款借据、利息计算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借款260万元及利息168198.8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三、如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杨玉芬用于抵押的位于南站路五金电器批发市场9××号的房产(鹰房权证月湖龙虎山字第××号)、位于南站路五金电器批发市场9××号的房产(鹰房权证月湖龙虎山字第××号)及被告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龙岗新区六经路以东、二纬路以南路的土地使用权(鹰国用2011第5261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偿还; 四、被告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05元,由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杨玉芬、周贤佩、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玲 人民陪审员占强顺 人民陪审员桂清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琳娜
判决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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