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鲁0214民初811号
判决日期:2017-07-17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98244元应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州市金恒大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高雪飞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张方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天秀
判决日期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