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英、韩玉祥等与原培峰、刘艳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6)豫0211民初22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8-16
法院:河南省金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秀英、韩玉祥、韩玉坤、韩玉海、韩玉玲、韩玉枝、韩玉凤诉被告原培峰、刘艳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豫0211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告刘艳芹名下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被告刘艳芹已经按照生效文书履行了义务,其申请对上述车辆予以解除扣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刘艳芹名下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徐跃
审判员付艳宇
审判员陈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婷婷
判决日期
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