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闽02民辖终613号
判决日期:2017-08-16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科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东莞市兰天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称,涉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基本要素均为东莞市,而且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格式合同条款出现不同的解释时,应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所以,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叶青
审判员王义清
审判员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林毓琦
判决日期
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