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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386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联系方式:010-62603366
注册时间:2000-1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赛尔大厦
简介:
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www.cer.net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专项;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利用“校园梦网”网站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Ⅲ类:医用X射线设备;Ⅱ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销售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它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出租房屋;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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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与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京0108民初29367号         判决日期:2017-12-2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诉被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尔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江、牟菲,被告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赛尔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的个人宽带业务带宽流量费合计人民币18667447元;2、被告支付因拖欠流量费而发生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27日,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规定:赛尔无线公司经营赛尔网络公司的“个人宽带业务”,并在CERNET&CERNET2所有有效连接的全国各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和开展互联网内容及电信增值服务。其第5.1.6条约定:在赛尔网络公司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赛尔无线公司所投资的高校无线网项目应唯一接入CERNET&CERNET2,接受赛尔网络公司运营管理。承诺按照CERNET&CERNET2的会员单位的资费标准予以结算。2013年,双方签署《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由赛尔网络公司向赛尔无线公司提供接入服务用于个人业务高校用户等服务,合同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接入服务收费标准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中的CRRNET的标准资费。根据双方在2013年7月签署的《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个人业务部于2012年1月1日起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接。从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4月3日,赛尔无线公司拖欠个人宽带业务流量费合计人民币18667447元并拒绝支付,给我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巨大的障碍。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赛尔无线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的《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系原告单方制作并持有,我公司没有签署过该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业务合作协议》和《资产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双方也从未按照该合同记载的内容履行过。2012年6月27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投资公司”)及赛尔无线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2013年1月24日,三方又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约定将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无线公司拥有运营个人宽带的接入业务相关的目标资产不可撤销地、排他的出租给赛尔无线公司使用。资产费用分两期付清,在赛尔无线公司支付第一期资产使用费25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应向赛尔无线公司交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运营目标资产所获得的扣除应付税项后的全部收益,并向赛尔无线公司提供个人宽带业务相关资料,在赛尔无线公司取得政府审批许可前,由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收取该等费用在扣除应付税项后应及时全部支付给赛尔无线公司,不得截留任何款项,在赛尔无线公司取得政府审批许可后,赛尔无线公司有权收取该等合同项下的费用,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就收费委托出具授权书。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就收费权委托出具授权书。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尽其所能将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赛尔无线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赛尔无线公司已经根据协议约定的管辖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原告和赛尔投资公司作为证据提交了《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但赛尔无线公司此前从未见过该份合同,赛尔无线公司的公章一直有赛尔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付晓东持有,后经诉讼并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交回赛尔无线公司持有。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此前在仲裁委作为证据出具的《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赛尔无线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合同没有签署日期,没有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赛尔无线公司印章掌握在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付晓东手中。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所提交的合同与此前在仲裁中提交的合同不是同一版本的合同,补充签署了日期,且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显示为赛尔无线公司持有,更进一步证实该合同从开始都是由赛尔网络公司自行制作并持有的。而且2014年4月2日,原告方签字确认“流量费暂按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可以看出截止2014年4月2日双方尚未签订《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且至今也未签订过。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已经在仲裁程序中提起反请求主张,且权利人还包括赛尔投资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如前所述,原告据以为提起诉讼的合同不是双方所签,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在赛尔无线公司提起仲裁时向仲裁委提起了反申请。原告就一个请求,在已经通过仲裁主张之后又提起诉讼,且在诉讼中遗漏另一权利人赛尔投资公司。双方关于流量费实际是安装收入20%的标准约定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各方签字的《个人业务部2013年7月-9月损益简表》中,在2013年12月12日以及2014年4月2日,原告签字确认的“流量费暂按20%计提,待无线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双方已经按照20%的标准进行过结算,至今也未就流量费问题签订新的合同。对于接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同时合同设置了有效期,合同附件第三条约定了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现在原告请求的日期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流量费,即便合同真实,也不能涵盖其请求的基础,合同中没有约定流量费的计量方法,不具有可履行性,在审计报告中说的很清楚,无法计量。综上所述,《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系原告方单方制作,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了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合作 2012年6月27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三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赛尔投资公司系赛尔网络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赛尔无线公司由北京市阳光亚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亚信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注册并存续,阳光亚信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分别享有赛尔无线公司75%和25%的股权,根据阳光亚信公司和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天一公司受让了阳光亚信公司持有的赛尔无线公司75%的股权,成为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赛尔无线公司拟经营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目前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并在CERNET(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赛尔网络公司接受教育部委托负责CERNET主干网的运营和管理)&CERNET2(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下一代IPV6主干网)所有有效连接的全国各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网和开展互联网内容及电信增值服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项目资产范围与上述协议附件一项目资产清单列举的范围一致,其中现有个人宽带业务所包含的账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年收入约人民币2500万元,赛尔网络公司内部的个人业务部门团队的在职人总数不高于100人。至《资产租赁协议》项下的交割发生时,项目资产相关指标与上述财务数据显示的情况相比不会发生对赛尔无线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时,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拥有项目资产的全部权利,且该等权利未设有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第三方权利和责任,或任何潜在的或有的权利负担或负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时,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已向赛尔无线公司提交了包括个人宽带接入业务详细资产负债报表和清单等材料。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就项目资产租赁所签署的《资产租赁协议》,对项目资产的资产使用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按照《资产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在赛尔网络公司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赛尔无线公司所投资的高校无线网项目应唯一接入CERNET&CERNET2,接受赛尔网络公司运维管理。赛尔网络公司承诺按照CERNET&CERNET2的会员单位的资费标准予以结算。……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资产租赁协议》签署之日止,项目资产的正常经营工作由赛尔网络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负责。在《资产租赁协议》已签署且赛尔无线公司已按照《资产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资产使用费后,赛尔无线公司将基于租赁关系而合法拥有赛尔网络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所拥有、运营的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收益等权益建设的有线和无线的宽带接入网(包括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5所大学的无线宽带接入网)全部项目资产的运营与管理权、收益权)。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连带、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赛尔无线公司是开展面向高校和教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及依托于个人宽带接入网上的增值业务领域的赛尔网络公司唯一合作伙伴,赛尔网络公司不得再以赛尔网络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在赛尔无线公司存续期间,赛尔网络公司不得改变其对赛尔投资公司的控股地位;赛尔网络公司应提供赛尔无线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包括管理和服务;赛尔网络公司应协助赛尔无线公司制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标准;赛尔网络公司应协助赛尔无线公司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赛尔无线公司在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网中,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以赛尔无线公司的名义,负责运维管理上述个人宽带接入网,该部门由赛尔网络公司派遣人员并负责管理,该等额人员怕前应当经赛尔无线公司同意并书面通知天一金网,该部门运营全部费用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担,并遵守赛尔无线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运维管理”,指网络管理、网络内容监督、客户服务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内容。赛尔无线公司应在赛尔无线公司增资的工商手续完成后的30日内完整接受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赛尔网络公司现有的个人业务部门团队并完成相关接收工作。赛尔无线公司应就接收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与该团队人员签署新的劳动合同,该等新劳动合同的内容需由赛尔无线公司和该团队人员协商确定。如赛尔无线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则赛尔网络公司将继续履行与该团队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担。 在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署的《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中载明:关于流量费的商榷,个人业务线路租用应当与集团业务部签订协议。因为在我们与投资合作伙伴的协议中有过约定,按教育价格结算。请无线公司尽快签署租赁协议。 2012年6月27日,天一公司、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阳光亚信公司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约定:1.3增资。由天一金网与赛尔投资公司将赛尔无线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增资完成后天一金网和赛尔投资公司分别持有赛尔无线公司75%和25%的股权,由天一金网缴纳人民币2950万元出资(其中包括缴足原注册资本中未缴足的人民币700万元出资),赛尔投资公司缴纳人民币750万元出资。1.4章程签署、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各方同意由赛尔投资公司与天一金网在本协议签署日签署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由赛尔无线公司于增资的验资报告出具之日更新其股东名册,并向天一金网和赛尔投资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天一金网持有赛尔无线公司75%的股权且赛尔投资公司持有赛尔无线公司25%的股权,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如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赛尔投资公司保证,赛尔投资公司或其委派的董事或其它管理人员不会通过行使赛尔无线公司《章程》中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阻止或限制各方正当履行本溪以第1.12条所约定的结构性协议。 甲方赛尔网络公司与乙方赛尔无线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约定:3.2甲方应付乙方的技术服务费计:87758119元。在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关于个人业务部同赛尔无线之间的帐务交接原则》和《办文签报》上,有付晓东的审批签字; 2013年1月24日,甲方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与乙方赛尔无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开篇倒数第三段载明: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2年6月27日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同意将甲方及其关联方目前运营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相关的全部目标资产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运营、收益,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并运营该等目标资产。倒数第二段:鉴于,各方一致同意订立本协议,对拟出租的目标资产、流程以及其他承诺事项作出约定,以期共同遵守。 2013年6月19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付晓东成为赛尔无线公司的经理及董事成员,情况说明中付晓东备案变更签字样式。 甲方赛尔无线公司和乙方赛尔网络公司签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接入服务所开展的业务和用户终端网络连接方式应与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合作内容和网络连接方式保持一致,对此乙方有不定期检查的权利。如乙方经检查发现甲方开展的业务与本协议约定不符,乙方有权关闭线路,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乙方提供的接入服务仅用于个人业务的高校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专线为任何教育用户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交纳接入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以确保合作持续开展。如甲方拖欠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合作,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定下,向甲方提供接入服务用于个人业务高校用户,协调解决接入线路、设备和系统调试等。如甲方需要乙方协助调试内部局域网等需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乙方负责提供接入服务方案,并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数字电路不被他方侵入,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可靠。技术服务费金额在附件中约定。甲方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将上月接入服务费汇入乙方账户,收到款项后乙方将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接入服务费的,按欠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中断线路。乙方中断线路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仍未支付接入服务费的,视为甲方提前解除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协议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协议期满前一个内,除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不再续签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延。附件1本协议仅限乙方为甲方高校用户接入教育网提供服务,从甲方高校用户上联至用户所在地CERNET节点网络中心:国内带宽接入服务费按照计量方式收取,带宽按照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用于个人业务服务的教育网月实测带宽合计计算(不包含高校用户直接接入教育网用于个人业务以外服务的带宽)。甲方用于个人业务的IP地址不得私自转让给高校用户和其他用户。第二条接入服务费用:乙方每月按照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用于个人业务服务的教育网月实测带宽合计收取接入服务费,每月初根据赛尔网络计费中心提供的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上月的月实测带宽合计数核定上月资费,并由乙方出具《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向甲方收取接入服务费。接入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中的CERNET的标准资费(详见附件2)。第三条合同期限,协议期限为12个月。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附件2: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小于等于2mbps费用6500元每月……1000mbps为100000元每月,1000Mbps以上每增加100mbs增加收费1万元每月。赛尔无线公司也提交了这份《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赛尔无线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该份合同写的是甲方留存,虽然协议上有盖章,但其没有这份协议,合同章在原告处,合同附件1中立案时提交的日期为2013年7月13日,在本案的证据目录中这份协议上没有签署日期,当时该方在仲裁的时候提出了协议上没有日期,原告就在立案时补上了日期,说明这份合同在原告处。赛尔网络公司认为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被告则认为该份合同系原告提交给仲裁委的,与本次诉讼提交的合同不是同一份合同。经查,两份合同在合同上方的存档印章处,一份为甲方留存,一份为乙方留存,内容一致。 《个人业务部2013年7月—9月损益简表》4费用中,备注暂按流量的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 2017年3月7日,《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2015年4月项目收入、流量费项目明细汇总》中,第五项总收入总计53631744.14元,教育网总收入21653879.33元,应付教育网带宽费用:4330775.87元,第七项外网总收入20703268.1元,外网带宽费用4347021元。 赛尔无线公司提交了一份天一公司、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无线公司、阳光亚信公司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天一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原赛尔网络公司个人宽带接入业务的经营管理团队书面要求后,天一金网应将其持有的赛尔无线公司5%股权无偿转让给原管理团队。如天一金网将管理层股权无偿转让给原管理团队之时,《投资框架协议》第1.12条所述的结构性协议已签署完成,则天一金网应促使WFOE修改其与天一金网签署的相关结构性协议,以使天一金网能够无障碍的向原管理团队转让管理层股权。原管理团队受让管理层股权的具体方式由其与天一金网另行协商确定。天一金网进一步同意,赛尔网络公司或赛尔投资公司有权代表原管理团队向天一金网追究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保证,管理层股权转让给原管理团队及赛尔网络公司提供的原管理团队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因前述不合规而导致赛尔无线公司、天一金网及天一金网相关方遭受任何损失。就本条而言……由赛尔网络公司与天一金网于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签署本补充协议附件一所列《技术服务合同》,在该合同签署当日,天一金网即应向赛尔网络公司一次性支付《技术服务合同》项下全部技术服务费人民币750万元。在赛尔网络已全额收到上述技术服务费的前提下,于赛尔无线公司开立增资至人民币4000万元的验资账户后,经天一金网书面通知,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缴的赛尔无线公司增资人民币750万元汇入该验资账户。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天一金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赛尔网络公司返还上述全部或部分技术服务费。如果《投资框架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的,则届时各方已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应当同时自动解除或终止。如果该等解除发生在赛尔无线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前,除《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赛尔网络公司应归还天一金网支付的上述技术服务费人民币750万元。本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投资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投资框架协议》不同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赛尔无线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了将该公司5%股权转让给原管理团队,后因原管理团队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问题未能实现。赛尔无线公司认为因无法操作转让5%的股权,原管理团队提出支付现金1000万元,因涉嫌违法违规未能实现。并提交了往来电子邮件用以佐证。 2015年3月18日,(2015)海民(商)初字第0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关于仲裁事项 2015年1月30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因资产租赁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申请书》,被反申请人:赛尔无线公司。 2016年4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13664号,关于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以及随函转来的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的《关于不同意仲裁庭管辖基于产生的争议并申请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书》。 2016年5月3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提交《关于同意补充审计的意见》中,同意仲裁庭做出的补充审计。2016年5月6日,赛尔无线公司提交“同意仲裁庭管辖基于《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数据中心技术服务合同》产生争议之申请书”,申请仲裁庭管辖基于《中国教育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数据中心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纠纷。2016年9月23日,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提交了DX20150024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延期开庭及中止审理申请书。2016年9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37370号,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争议仲裁案延期开庭通知。2016年12月24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继续中止审理并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的申请书。2016年12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52639号,《关于请求继续中止审理并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的申请书及申请人的回复》。2016年12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53619号,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程序中止函。2017年1月4日,赛尔无线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 2015年12月21日,北京东×××(东鼎专字【2015】03-348号)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一、绪言:(一)审计事项3、委托事项:对赛尔无线公司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三、“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基本情况,(一)“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倒数第三段:天一公司、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阳光亚信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阳光亚信将其持有的75%赛尔无线公司股份转让给天一金网,并约定将赛尔无线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后天一金网与赛尔投资公司分别持有赛尔无线公司75%和25%的股份,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五、收入、成本、费用的审计结果:(三)成本、费用6内部流量费:因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2013年签订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均未对带宽的测量方式及资费计算方法进行约定,我们没有计算内部流量费的依据,对内部流量费无法确认。审计报告按照收入的20%计算得到的金额为3389287.68元,按照赛尔网络公司测量方法计算金额为18667447元,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 2016年1月29日,北京东×××,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专项审计报告》质证意见的解释说明。 2016年4月18日,案号:DX20150024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仲裁庭中合议庭已经形成明确的意见,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因为涉及其他合同有法院条款,由法院进行管辖,此后原告于5月3日撤回仲裁的申请,被告5月6日再次提交同意仲裁的申请,双方此后仍没有形成关于仲裁管辖的合意,在此情况下,本院依然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 三、相关通知文件 2004年10月20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心字【2004】28号)出具了关于增加和调整CERNET网络服务类型的通知和附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其中个人接入服务费用为限量3Gbyte,费用为30元每月每个用户,CERNET投资建设为50元每月每个用户,限量6Gbyte,费用为50元每月每个用户,CERNET投资建设为70元每月每个用户……还有限时80小时到350小时,或者不限时等计费标准,计量服类型超出限定流量部分,以0.1元没MByte 计算,计时服务类型超出限定时长部分,以1元每小时计算。 2017年6月22日,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鄂通信局发【2017】172号)《关于规范校园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和2017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规范教育网络接入服务。 四、庭审中相关事项 庭审中,赛尔无线公司表示付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赛尔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赛尔无线公司负责公司运营,但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盖章。该公司有内部审核程序,只能去盖章不能签字,合同审批权限在财务总监处。赛尔网络公司表示不认可,付晓东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但是由天一公司委派到赛尔无线公司担任总经理,代表的是天一公司,根据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由其委派,赛尔网络公司提交了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九条载明,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有天一公司推荐,任期三年,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授权范围,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付晓东到庭作证称,其2000年即开始在赛尔网络公司工作,在两家公司任职期间存在重合,其担任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期间,业务由其负责签字,公章保管人负责盖章,按照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经营活动无需董事会授权,由业务主管领导负责,赛尔无线公司在2014年获得经营许可证,涉案合同依然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宽带服务。 被告认可使用原告的带宽应当付费,但是认为应当以20%作为付费标准,被告称2013年12月26日前部分费用已经结清支付给原告了,2014年以后走了流程,但尚未付款。赛尔网络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计提和结算不同,结算要根据业务人员约定,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的约定来进行结算。赛尔网络公司认为根据约定,由其代收相关费用,收费依据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实测流量来进行计算。被告称审计报告中没有实测流量,审计报告没有下结论,对于审计报告的结算期间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8667447元; 二、驳回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郭振华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彭振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佳欣
判决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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