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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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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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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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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金忠平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506刑初236号         判决日期:2017-09-29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指控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佳俍、胡晨阳、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及辩护人吴丕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指控,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因自诉人和同村金某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金忠平无故对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进行摔打、推搡和辱骂。经派出所处理后,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纠集他人于当日19时许,采用脚踹、砖砸等方式,破坏自诉人家庭院大门后强行进入自诉人院内,并强行推开自诉人家客厅大门闯入自诉人家中客厅,对三自诉人进行拳打脚踢。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三自诉人受伤及家中财物损毁。自诉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均提出,案发前,三自诉人多次堵路导致金忠平车辆通行不便,案发当日,被告人金忠平系因发现自诉人家车辆影响车辆通行而进入自诉人家中,被告人金强、顾三妹见状也进入自诉人家中,自诉人指控其三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金忠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忠平至自诉人家是为了解决由于自诉人随意停放车辆而导致的车辆通行纠纷,被告人金忠平仅进入自诉人的庭院并未进入室内,故被告人金忠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一家住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香雪村(14)浮庙墩31号,被告人金忠平、顾三妹一家住于光福镇香雪村(14)浮庙墩13号,同住于该巷弄内的还有金某等多户人家,自诉人金园清家门口小路为被告人金忠平及金某车辆通行的必经道路。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因停车位等问题与金某素有矛盾,故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于案发前曾用堵路的方式妨碍金某的车辆通行,进而影响被告人金忠平的车辆通行。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再次堵路,被告人金忠平因此对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产生不满,遂上前对金园清等人实施殴打,后经光福派出所处警并将被告人金忠平传唤至光福派出所询问。 当日19时许,被告人金忠平从派出所回家途中再次发现自诉人金志强的车辆停在门前,因认为该车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遂至自诉人家门前,采用脚踹的方式将自诉人家院门打开并进入自诉人家院内,被告人金强、顾三妹见状也跟随进入。后三被告人与三自诉人发生推搡扭打。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提供的及经本院调查的下列证据证实: 1、自诉人家门口的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金忠平用脚踹方式将金园清家院门踢开,后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进入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院子,双方发生扭打。 2、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金忠平因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在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香雪村(14)浮庙墩31号家门口放置竹凳、电动车堵路,先后对舒惠琴、金园清、金志强进行殴打,当日19时许,被告人金忠平、顾三妹、金强等人踹门闯入舒惠琴家中,致舒惠琴家大门损坏,对舒惠琴等人进行殴打。 3、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的病历材料证实了三自诉人被殴打后受伤的情况。 4、自诉人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当庭陈述,案发前,其一家三人与金某曾因停车位等问题产生矛盾,故金园清、舒惠琴曾在家门口采用堵路的方式影响金某的车辆通行,进而也造成金忠平等人车辆出行不便。2016年10月26日上午,金园清、舒惠琴再次堵路,金忠平对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实施殴打,后自诉人一方及金忠平均被光福派出所带走询问。当晚19时许,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听到门响,其三人从楼上下来时院门被砸开,其三人开客厅的门时,金忠平、顾三妹、金强等人就冲进来对其三人殴打。 5、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当庭供述,自2016年7月22日起,金园清一家采用堵路方式影响金某车辆通行,进而影响金忠平等人车辆通行不便。2016年10月26日上午,金园清、舒惠琴再次堵路,影响金忠平车辆通行,金忠平对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实施殴打,后金忠平被光福派出所传唤询问。当日19时许,金忠平乘他人车辆从派出所返回家中途经金园清家门口时,发现金志强的车辆停在路中间,遂心生不满,至金园清家门口叫门未果,故采用脚踹的方式将金园清家院门踢开,顾三妹、金强见状也跟随进入金园清家院子,金园清、舒惠琴、金志强从客厅出来,双方发生扭打。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忠平、金强、顾三妹无罪。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张寅 人民陪审员殷华芬 人民陪审员胡宝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宝轩
判决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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