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3王闻与泰州市汇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丹丹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1281民初6163号
判决日期:2017-09-29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闻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汇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陈丹丹、陈应荣、翟志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50万元的房地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汇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戴南镇新泽路北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兴国用(2012)第34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陈丹丹位于泰州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泰州不动产权第004087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陈应荣位于兴化市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兴房证戴3-20130075),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兴国用(2012)第731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翟志江位于兴化市不锈钢交易城E07幢199号、299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兴房证戴字第431221947号、43122194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财产价值之和以35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明
人民陪审员薛云
人民陪审员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吉庆
判决日期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