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与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陕0113执4621号
判决日期:2017-12-28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陈静与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雁劳仲案字(2017)4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达公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434.06元及执行费50元转至本院账户并将案款5434.06元退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7)陕0113执462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贾宇润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超
判决日期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