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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建清
联系方式:0592-5993842
注册时间:1988-01-29
公司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创新路2号兴联电子大厦二楼E区
简介:
1、承接国内外通讯、信息处理及办公自动化等系统的设备设计、安装、施工及程序编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元器件、组装生产电话图文传真机、提供通讯、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的维修、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2、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3、智能楼宇对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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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与张忠来、张玉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106民初5208号         判决日期:2017-08-15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与被告张忠来、张玉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小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解本平、冯圆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力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忠来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杭州汇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欠汇源公司的贷款本息1088102.5元在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2、被告张玉珍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汇鑫公司欠汇源公司的贷款本息1088102.5元在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浙010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鑫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汇源公司货款1046967.5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1月1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1135元。2017年3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汇鑫公司已停业,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2016)浙010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案外人徐嫩仙系被告张玉珍婆婆,已70岁高龄,长期在农村务工,对于自己被变更为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情并不知情。2015年12月底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嫩仙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与原告的商务沟通仍然是被告张忠来。故原告认为被告张忠来、张玉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为此,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张忠来、张玉珍辩称:一、两被告并未抽逃出资,原告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二、(2016)浙0106执2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未记载汇鑫公司已停业,原告起诉理由不符合实际。三、(2016)浙0106民初923号案件中张忠来亦是被告,该判决驳回了汇鑫公司对张忠来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合法生效。该案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被告张忠来相同,现原告汇鑫公司再次起诉被告张忠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忠来的诉讼。四、汇鑫公司目前仍登记在册,并进行工商年检及税务申报,注册资金在成立时进行了实缴51万元,现仍为51万元。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抽逃出资的事实并不成立,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汇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6)浙010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汇鑫公司欠原告汇源公司本息合计1088102.5元。 2、(2016)浙0106执2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明汇鑫公司已经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3、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汇鑫公司股东变更情况。 被告张忠来、张玉珍质证认为,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明确是汇鑫公司欠原告款项而并未两被告。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裁定书并无汇鑫公司已停业的记载。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恰能证明汇鑫公司现仍登记在册并未注销,且注册资本是51万元。 被告张忠来、张玉珍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杭州市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证明被告张忠来、张玉珍于2005年缴纳投资款51万元的事实。 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汇鑫公司企业状态为在册。 3、变更登记情况。证明汇鑫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 4、验资报告。证明被告张忠来、张玉珍全额缴纳了汇鑫公司注册资本的事实。 5、2016年度工商报告。证明汇鑫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工商部门提交工商报告的事实。 6、资产负债表。证明汇鑫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零申报即实收资本51万元的事实。 原告汇源公司质证认为,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缴纳出资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需要从验资账户重新查验。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但工商登记显示为异常。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徐嫩仙对其系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清楚,她可能只是将身份证出借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需要账户实际交易记录,而不是以验资报告可以佐证。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工商信息仍显示为异常。证据6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证据1、2、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系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特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被告证据1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6为资产负债表,证明实收资本为51万元,原告虽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6年1月29日,汇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张忠来、汇鑫公司。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浙010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鑫公司归还汇源公司货款1046967.5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1月1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1135元;驳回汇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汇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汇鑫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0106执2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汇鑫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成立时自然人股东为张忠来、张玉珍,注册资本51万元为实缴,其中张忠来出资金额为40.8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张玉珍出资金额为10.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法定代表人为张忠来。2015年12月31日,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忠来变更登记为徐嫩仙,股权构成变更为徐嫩仙40.8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张玉珍出资金额为10.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现汇鑫公司工商登记企业状态为在册。根据2017年6月30日的汇鑫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汇鑫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仍为51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7296元,由原告厦门汇源商业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小无异二○一七年八月十五 书记员冯俊
判决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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