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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农运
联系方式:020-87592695
注册时间:2004-01-05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自编号B座18、19楼全层
简介: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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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粤7101行初2338号         判决日期:2017-12-28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菲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湘平、委托代理人何富杰、杨庆,被告市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郑文栋、黎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菲达公司诉称,市住建委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了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司认为,市住建委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撤销。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市住建委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决市住建委赔偿我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市住建委承担。 被告市住建委辩称,一、我委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经核查,我委认定如下事实:1.涉案招标项目为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菲达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递交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该项目于当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菲达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菲达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资料即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1~30层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上加盖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经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书面调查,其书面回复确认上述《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上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并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所为。经向“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管部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函提及“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未竣工,没有工程结算,暂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相关《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3.菲达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资料即奥园广场A区13栋~18、B区1栋~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奥园广场A区1栋~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和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上加盖有“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经向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调查,其书面回复确认没有在上述《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上签章过。经向“奥园广场工程”的建设单位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书面回复称,菲达公司与其于2010年1月20日签订奥园广场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但2010年10月10日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了合同关系,菲达公司未对该公司奥园广场项目进行实际的造价咨询工作。4.菲达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资料即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上加盖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经向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调查,其书面回复确认上述《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上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非其所盖,与其无关。经向“养生广场土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书面回复称,菲达公司与其于2011年7月5日签订养生广场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但2011年11月5日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了合同关系,菲达公司未对该公司养生广场项目进行实际的造价咨询工作。5.菲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湘平在接受我委调查询问时,未提供穗建筑[2016]810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的“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对应的造价咨询合同及《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或《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也未提供任何资料证明上述业绩是真实的。我委认为基于上述证据结合投标文件、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足以认定菲达公司在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附“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之业绩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之情形。二、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15年5月4日,我委收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关于移送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在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的报告》(穗建招[2015]24号,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反映菲达公司在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中所使用的“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项目”及“养生广场土建工程项目”业绩涉嫌造假。2015年5月18日,我委据此对菲达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15年5月29日及2015年7月9日,我委分别向菲达公司邮寄送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5]535号、穗建筑[2015]711号),均被其拒收退回。根据我委对《报告》所述情况的核实,我委于2015年10月16日向菲达公司及张湘平送达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5]996号、穗建筑[2015]9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建筑[2015]997号、穗建筑[2015]994号)。2015年10月19日,菲达公司向我委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1月2日菲达公司两次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书。2015年11月5日,我委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了该案的行政处罚听证。2016年2月26日我委就被菲达公司的陈述申辩出具了复核意见书。根据听证委员会的建议,我委于2016年3月2日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5]354号);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9日向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6]405号、穗建筑[2016]523号);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4月6日向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6]353号、穗建筑[2016]596号);于2016年3月2日向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6]355号);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4月8日向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6]356号、穗建筑[2016]524号);于2016年3月2日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穗建筑函[2016]658号)。上述函询单位均向我委作出书面答复,根据答复内容足以认定菲达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16年5月4日,我委向菲达公司发出《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穗建筑[2016]810号)。菲达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其法定代表人张湘平于2016年5月19日到我委处接受询问。2016年7月25日,菲达公司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书。2016年8月12日,我委就菲达公司的陈述申辩出具了复核意见书。2017年3月9日,我委向菲达公司、张湘平送达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7]278号、穗建筑[2017]2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建筑[2017]280号、穗建筑[2017]132号)。2017年3月10日,菲达公司向我委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4月7日,我委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了该案的行政处罚听证。2017年5月24日,我委向菲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建法[2017]1062号),并于2017年6月5日送达菲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湘平。2017年6月20日菲达公司缴纳罚款。因此,我委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了调查、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复核、听证权利告知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三、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委基于已调查核实的事实,认定菲达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菲达公司处以77133元人民币的罚款(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1019008元的7‰计算),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四、我委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委对菲达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更未对菲达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委不应向菲达公司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而菲达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菲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招标单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布《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就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共有包括菲达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递交了投标资料。2014年10月9日,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开标会举行,评标委员会推荐菲达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4年10月10日,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菲达公司为中标单位。2014年11月27日,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穗城中轴报[2014]166号《关于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标投诉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认为菲达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涉嫌不实。2015年1月4日,菲达公司作出菲达建咨函[2015]004号《关于放弃中标造价咨询服务的函》向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致函,以项目经理已经另接业务,无法脱身为由,放弃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中标。2015年1月5日,广州市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废除广州公资交(建设)字[2014]第[6649]号中标通知书的声明》,声明废除已办理的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编号为广州公资交(建设)字[2014]第[6649]的《中标通知书》,并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为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中标人。 2014年12月19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向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穗建招函[2014]240号《关于请予协助提供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有关资料的函》,要求该公司提供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审核结果确认函》,复印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答复该办。该函件附上了菲达公司的投标文件所含《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其中“施工单位”一栏加盖“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印章。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作出回函,回复内容如下:“1、养生广场项目我司所承建的工程共包括……项目的相关结算工作正在办理中。2、该函所附的养生广场三个项目的《结算审核结果确认函》中的公章均非我司所该的公章,与我司无关。” 2014年12月19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作出穗建招函[2014]244号《关于请予协助提供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资料的函》,要求该公司提供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结算审核结果确认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答复该办。该函件附上了菲达公司的投标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其中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签章(公章)盖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2015年1月20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有关资料的回函》,函件内容如下:“贵办公室发出的穗建招函[2014]244号函及附件已收悉,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土石方工程为甲方直接发包项目,我司没有出具过函件所附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 2014年12月30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向菲达公司作出《关于对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诉调查问题的函》,称有投诉反映该司在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中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菲达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复函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不应再超过投诉期限受理投诉,并认为投诉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认为该办公室应该对投诉进行驳回。 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将菲达公司涉嫌在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业绩的情况移送市住建委处理。2015年5月12日,市住建委对此立案调查。 2015年5月21日,市住建委向菲达公司作出穗建筑[2015]535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菲达公司就涉嫌在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中所提供使用的业绩造假一事携带相关资料配合调查接受相关情况询问。2015年7月7日,市住建委作出穗建筑[2015]711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菲达公司配合调查。市住建委通过邮递方式向菲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湘平寄送穗建筑[2015]711号《行政执法通知书》,该邮件投递记录显示2015年7月10日“上门投递,本人拒收”。 2015年9月15日,市住建委作出穗建筑[2015]996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菲达公司,因菲达公司在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资料“贵阳市贵州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养生广场土建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等内容造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事实成立。该委拟对菲达公司处以77133元的罚款(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1019008元的7‰计),一并告知了菲达公司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于2015年10月16日送达菲达公司。市住建委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穗建筑[2015]9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菲达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2015年10月19日,菲达公司向市住建委申请听证,并于2015年10月26日及2015年11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书》,称穗建筑[2015]996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5]99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2个业绩材料可能被篡改或掉包,查处单位超过投诉时限受理投诉,不应对其作出处罚等意见。2015年11月5日,市住建委举行了听证会,菲达公司再次提出类似意见。 再查明,2016年3月2日,市住建委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作出穗建筑[2016]354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司确认以下情况:“一、附件2是否为你司回复文件,回复内容是否属实;二、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3)、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4)、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1~30层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见附件5)上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公章是否为你司所加盖的。如是,请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你司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该《协助调查通知书》附:1.关于请予协助提供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资料的函;2.关于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有关资料的回函;及菲达公司投标资料:3.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4.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5.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1-30层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2016年3月9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委作出《关于的回函》,回复内容如下:“一、附件2为我司回复文件,回复内容属实;二、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附件3)、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附件4)、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l-30层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附件5)上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之用印公章非我司所为。三、附件3、附件4、附件5,极有可能系他人伪造我司印章后加盖,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对我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威胁,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我司请求贵委查清事实后,将调查结果告知我司,我公司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29日,市住建委××××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穗建筑[2016]523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核实明确以下情况:“奥园广场A区13栋~18、B区1栋~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1),奥园广场A区1栋~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2),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3)上的“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是否为你公司所加盖。如是,请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你司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如不是,请书面明确回复我委。”并附菲达公司投标资料:1.奥园广场A区13栋~18、B区1栋~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奥园广场A区1栋~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3.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016年4月6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委作出《关于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贵委附件中:1、奥园广场A区13栋-18栋、B区1栋-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奥园广场A区1栋-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3、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经我司核实,上述资料我司没有签章过。” 2016年3月2日,市住建委向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穗建筑[2016]353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名称为“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二、奥园广场A区13~18栋、B区1~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奥园广场A区1~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的《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复印件。后住建委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穗建筑[2016]596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以下内容:“一、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是否承接过你公司奥园广场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实际参与该工程的结算工作;如有,请提供你公司与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和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结算工作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你公司公章以明确与原件一致;二、请明确附件1-附件3所示的《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是否分别为以下工程的结算资料:(一)奥园广场A区13栋~18、B区1栋~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二)奥园广场A区1栋~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并附菲达公司投标资料:1.奥园广场A区13栋~18、B区1栋~8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奥园广场A区1栋~12栋工程施工总承包《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3.奥园广场市政、园林及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016年4月16日,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住建委作出《关于穗建筑(2016)596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与我司签订奥园广场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但是于2010年10月1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关系,我司重新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奥园广场的造价咨询单位。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未有对我司奥园广场项目进行实际的造价咨询工作。”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提供了菲达公司与其签订的奥园广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合同终止协议书。 2016年3月2日,市住建委××××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穗建筑[2016]355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明确以下情况:“一、附件2是否为你司回复文件,回复内容是否属实;二、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3)、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4)、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5)上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是否为你司所加盖的。如是,请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你司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附附件:1.关于请予协助提供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有关资料的函;2.关于《关于请予协助提供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有关资料的函》的回函;并附菲达公司投标资料:3.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4.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5.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016年3月14日,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住建委作出《关于对的回函》,回复内容如下:“1、养生广场项目我司所承建的工程共包括:‘4层商业楼工程(中标价1804.212万元,工程总规模约为19611平方米,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及‘商业、办公楼工程4幢(自编名奥园养生广场二期)工程(中标价32328.9132万元,工程总规模约为163540平方米,竣工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2、该《协助调查通知书》附件2是我司回复文件,回复内容属实;3、该《协助调查通知书》所附的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3)、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4)、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见附件5)上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非我司所盖的,与我司无关。” 2016年3月2日,市住建委向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穗建筑[2016]356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名称为“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二、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和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的《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复印件。后住建委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穗建筑[2016]524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明确以下内容:“一、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是否承接过你公司养生广场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实际参与该工程的结算工作;如有,请提供你公司与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和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结算工作的全部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你公司公章以明确与原件一致;二、请明确附件1-附件3所示的《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是否分别为以下工程的结算资料:(一)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二)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三)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并附菲达公司投标资料:1.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1)《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标段2)《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3.养生广场工程土建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2016年4月16日,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向住建委作出《关于穗建筑(2016)524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2O11年7月5日与我司签订奥园养生广场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但是于2011年11月5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关系,我司重新委托广州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奥园养生广场的造价咨询单位。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未有对我司奥园养生广场项目进行实际的造价咨询工作。”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还提供了广州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养生广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菲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对应的合同终止协议书。 2016年3月2日,市住建委××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穗建筑函[2016]658号《协助调查函》,请求该局协助查询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方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请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并请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明确与原件一致);二、建设单位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1~30层’《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请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并请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明确与原件一致)”2016年4月12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协助广州市住建委调查的回函》回复市住建委,回复内容如下:“一、‘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OO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经查‘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0.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单独签订,现提供‘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含地下、地上)’。二、‘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经查该项目未单独签订施工合同,只有“贵阳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土石方平场工程”的施工合同,于2010年办理施工许可证。三、‘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相关《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因该项目未竣工,故没有工程结算,暂时无法提供。”该回函一并向市住建委提供了《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5月4日,市住建委向菲达公司作出穗建筑[2016]810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菲达公司因该公司涉嫌在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中,所提供使用的业绩造假,为查明有关事实,要求菲达公司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调查。2016年5月19日,菲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湘平接受市住建委的调查,称菲达公司投标文件中“养生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是真实存在的,但未按穗建筑[2016]810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上述三个业务的咨询服务合同原件及工程结算审核材料,并辩称因招投标法处理时效的规定,带这些文件来毫无意义。 2016年7月25日,菲达公司再次提交陈述申辩书,就市住建委的调查的执法主体、程序、时效等问题提出异议。 2017年2月20日,市住建委向菲达公司作出穗建筑[2017]278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内容如下:“被告知人涉嫌在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告知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5]996号),被告知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委进行补充调查。经查,被告知人投标文件中所附‘贵阳市贵州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项目’、‘养生广场土建工程项目’、‘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服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业绩相关资料内容造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处以77133元的罚款(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1019008元的7‰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可以向本委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作出了穗建筑[2017]28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菲达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日,市住建委向菲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湘平作出穗建筑[2017]279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张湘平拟对其处以5399元罚款(按单位罚款数额77133元的7%计算),一并告知了张湘平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作出了穗建筑[2017]1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张湘平申请听证的权利。2017年3月9日,张湘平签收了穗建筑[2017]278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7]28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菲达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关于要求听证的函》,申请听证。市住建委于2017年4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菲达公司在听证中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二次听证没有法律依据等意见。 2017年5月24日,市住建委对菲达公司作出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因该公司在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附“贵阳市贵州花果园D区双子塔工程项目”、“养生广场土建工程项目”、“奥园广场工程全过程服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业绩资料弄虚作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又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中标金额为11019008元,该委决定对菲达公司处以77133元的罚款(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1019008元的7‰计)。该决定书一并告知菲达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菲达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中标合同金额为11019008元。 诉讼中,菲达公司申请本院对市住建委诉讼证据中《关于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关于的回复》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在湖南省湘潭市工商局备案的印鉴作为样本”进行鉴定。经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市住建委作出的《关于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回复》内容为答复市住建委其没有该委需要的相关资料。 本院分别向广州奥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函进行调查,调查函附市住建委诉讼证据中加盖上述单位名称字样印章的答复函件复印件,请上述单位对答复函件是否是其向市住建委作出,内容是否真实进行说明。诉讼中,上述单位均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答复,确认市住建委诉讼证据中加盖上述单位名称字样印章的答复函是该单位作出,并且答复内容属实或有效。 诉讼中,菲达公司还提出市住建委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处理期限调查该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投标,投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投诉材料,因此市住建委应驳回投诉,不应调查;不应该二次听证等意见。 以上事实,有穗建筑[2017]278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7]279号《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穗建筑[2017]28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穗建筑[2017]1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黎锦明 人民陪审员苏永菲 人民陪审员王桂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永莲
判决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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