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 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9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启兴
联系方式:15183365507
注册时间:1991-02-02
公司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兴隆街
简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王泽甫与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525民初1140号         判决日期:2017-12-28         法院:古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泽甫与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零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民铭,被告四零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泽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1640元,并从欠款之日按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四零三公司获得古蔺县丹桂镇地质治理的权利,事后该公司将工程的施工承包给了张建军,期间,被告联系原告为其供应钢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供应了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差欠原告钢材款211640元,前期支付了160000元,尚欠51640元未支付,之后,被告四零三公司向原告书面出具了关于工程队欠材料款后期支付说明,承诺支付该笔欠款,至今未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零三公司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多处不实。答辩人从未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张建军,而是将中标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四川九一五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一五公司)。之后,该公司将辅助工程部分交由张建军承包;2.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3.原告所主张的欠款,已经由九一五公司支付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被告四零三公司将其承包的古蔺县丹桂镇现龙村二组滑坡治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九一五公司。2014年3月20日,九一五公司与案外人张建军签订《古蔺县4个地质灾害施工项目承包协议》,将丹桂镇合家嘴滑坡治理工程承包给张建军。案外人张明伦为张建军的现场负责人。2014年9月27日,四零三公司古蔺地灾项目部向王泽甫出具“关于工程队欠材料款后期支付说明”,其上载明:王泽甫:十月底支付一部分款额与你,十一月底全部付清。你处的送货清单是张建军签的字,若张建军未在十一月底之间澄清你的借款,我单位将按张建军签字的金额进行付款。2015年3月8日,九一五公司与张明伦签署了一份明细单,记载了差欠王泽甫等14人材料及工资费用,其中差欠王泽甫的金额为60000元。张明伦在明细单上备注了如下内容:以上费用包含土城、丹桂433725元,肆拾叁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正,如有产生其他费用与公司无关。2015年4月8日,王泽甫向九一五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上载明:本人王泽甫,男,汉族,现年48岁,住古蔺县。关于丹桂镇何家嘴与土城乡的滑坡治理工程在我处的钢材款欠我陆万元与张明伦开的明细账相符,该款付后与公司无关。2015年8月7日,九一五公司支付了王泽甫60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泽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计545.5元,由原告王泽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光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权
判决日期
2017-12-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