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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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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晓小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谢某、蒋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102刑初394号         判决日期:2017-09-2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晓小、谢某、蒋某、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谢晓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晓小及其辩护人邱飞、曹军,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许继强,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周玉莲、林财文,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5年6月起,被告人谢晓小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9号恒通花园先后租住28F、18D和16F套房,购入原料、包装盒、标签,雇佣被告人谢某、蒋某生产假冒的“海蓝之谜”、“Fresh”、”SK-II”、“JOMALONE”等品牌化妆品。被告人谢晓小负责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被告人谢某负责产品灌装,被告人蒋某负责塑封、打印封号以及包装发货。被告人谢晓小在淘宝网上注册“名批发”、“美国公馆”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 2016年10月21日,厦门市场监督部门在恒通花园28F查获被告人谢晓小等生产的“JOMALONE”试管香水、“海蓝之谜”浓缩精华、面霜、眼霜、“SK-II”青春露神仙水。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331080元。 2016年12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在恒通花园28F、18D和16F抓获三被告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的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产品原料、包装盒、产品标签等。经鉴定,被查获的“海蓝之谜”、“Fresh”黑茶面膜、神奇面霜、“SK-II”青春露神仙水等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人民币2742007元。 被告人牟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西郊白水营18号租赁厂房,经营吊牌和纸盒的印刷、制作。被告人谢晓小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牟某,委托牟某印刷、制作“海蓝之谜”、“SK-II”化妆品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用于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产品。被告人牟某明知谢晓小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谢晓小印刷、制作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2016年12月28日,在抓获被告人谢晓小时,在恒通花园18D和16F查获假冒化妆品的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产品原料、包装盒、产品标签等,其中有外包装盒的“海蓝之迷”、“SK-II”的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13017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6月起,被告人谢晓小在“名批发”、“美国公馆”网店销售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时,还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 2016年10月21日厦门市场监督部门在恒通花园28F进行检查时,查获“纪梵希”高级定制唇膏、“科颜氏”眼霜。2016年12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在恒通花园18D和16F还查获大量的“馥蕾诗”口红、唇膏、“Fresh”黑茶睡眠面膜、“YSL”唇彩、“纪梵希”口红。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44214元。 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晓小、谢某、蒋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牟某在福建省泉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晓小、谢某、蒋某、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谢某、蒋某、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谢晓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谢晓小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晓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是辩解:1、所查获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假货,真品与假货的比例至少各占一半;2、曾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牟某的联系信息和住址,协助抓获牟某应有检举立功表现。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晓小的犯罪定性无异议,但辩称:1、受害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出具的意见,并非鉴定报告应为受害人陈述;以抽样方式而非逐个鉴定,无法全面说明查获产品的真伪,且查获产品至少一半应为真品;2、查获产品数额的计算过程均不清楚,谢晓小以淘宝网店销售产品,潜在客户并不真正关心产品真假,查获产品并未销售应以进货价计算;3、“海蓝之谜”的赠品不应计入销售金额,部分产品在计算进价和售价时数额存在出入,应剔除不实部分;4、被告人销售的产品均为真假混灌,“Fresh”黑茶睡眠面膜则为合法产品,不应计入销售金额;5、被告人牟某接受谢晓小委托制作、销售商标标识,与谢晓小没有共同犯意,未参与生产、销售假货过程,应单独成罪;6、谢晓小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揭发、协助抓获被告人牟某,应认定为立功,从轻、减轻处罚;7、谢晓小年纪小、法律观念淡薄,所售假货未对人体构成危害、也未流入市场,属于犯罪预备和未遂状态。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所查获产品并非全部都是假货,真品与假货的比例至少各占一半。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无异议,但辩称:1、扣押清单不规范、不详细,现场物品、移送物品以及商标权利人鉴定物品,三者不确定为同一物品;扣押物品未当场封存,可能与其他案件物品发生污染或者混淆;2、商标权利人所作意见并非鉴定报告,应是受害人陈述,因真实性无法印证故不应采信;未说明“抽样”方式、数量,检验本身并不客观,应对全部物品逐个鉴定;3、谢某犯罪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的或辅助的作用,应属于从犯;其犯罪行为系未遂,也未造成损害后果,本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于坦白;4、谢某系初犯,家中尚有两岁女儿和4位老人需要照顾,妻子也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辩称:未查清涉案金额,同意谢晓小和谢某辩护人的辩称意见。 被告人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以及金额均有异议,并辩解:被告人接受谢晓小的委托印制包装盒、说明书和标签等外包装材料,并不知道谢晓小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从谢晓小处收取款项仅为5-6万元,不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也不应按谢晓小等人的犯罪金额计算。 经审理查明: 一、商标权属 “JOMALONE”(祖马龙)商标的注册人为美国周马龙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洁肤乳液、香水、化妆品、口红等。 “KIEHL’S”(科颜氏)商标的注册人为法国莱雅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护肤用)、化妆用凝胶(护肤用)等。莱雅公司委托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单位、个人侵犯该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包括代为鉴定标有上述注册商标产品的真伪、代为提起或参加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 “YVESSAINTLAURENT”(圣罗兰)商标的注册人为法国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及化妆用品。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委托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单位、个人侵犯该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包括代为鉴定标有上述注册商标产品的真伪、代为提起或参加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 “GIVENCHY”(纪梵希)商标的注册人为法国吉旺西香料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香水和香料制品、美容品、化妆品、口红等。吉旺西香料公司授权大中华区品牌事务总监邓伟光作为中国地区的法定代理人,采取措施制止并消除仿冒、假冒及其他侵犯该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包括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别。 “fresh(F21C)”商标的注册人为美国新鲜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眼霜、眼用凝胶、洗面奶、面霜、面部用去死皮霜、面部用护肤液、面膜、面部用去角度乳、面部用护肤精华、面部用护理品、唇膏、唇彩等。新鲜公司授权大中华区品牌事务总监邓伟光作为中国地区的法定代理人,采取措施制止并消除仿冒、假冒及其他侵犯该注册商标;“馥蕾诗”、“馥蕾氏”等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包括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别。 “海蓝之谜”(图及文字)、“海蓝之谜”、“LAMER”和“CRÈMEDELAMER”商标的注册人为美国拉美工业公司,“海蓝之谜”(图及文字)和“海蓝之谜”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LAMER”和“CRÈMEDELAMER”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四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美容用面膜、化妆制剂、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品、护肤制剂等。拉美工业公司授权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代表该公司在广东省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提起检举及控诉,就所查获商品的真伪说明情况。 “SK-II”商标的注册人为美国宝洁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香水、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宝洁公司授权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就该公司产品真假进行鉴定及提供报告,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等。 二、犯罪事实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5年6月起,被告人谢晓小先后租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9号恒通花园28F、18D和16F室,购入原料、包装盒、标签、说明书,雇佣被告人谢某、蒋某生产假冒的“海蓝之谜”、“Fresh”、”SK-II”、“JOMALONE”等品牌化妆品。被告人谢晓小负责原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被告人谢某负责产品灌装,被告人蒋某负责塑封、打印封号以及包装发货。被告人谢晓小在淘宝网上注册“名批发”、“美国公馆”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 2016年10月21日,厦门市场监督部门在恒通花园28F查获被告人谢晓小等生产的“JOMALONE”试管香水、“海蓝之谜”浓缩精华、面霜、眼霜、“SK-II”青春露神仙水。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331080元。 2016年12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在恒通花园18D和16F抓获三被告人,查货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的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产品原料、包装盒、产品标签等。经鉴定,被查获的“JOMALONE”(1.5ml)香水小样、“海蓝之谜”、“Fresh”黑茶面膜、神奇面霜、“SK-II”青春露神仙水等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金额2742007元。“JOMALONE”(1.5ml)香水小样,数量为373支,价格为10元/瓶,价值3730元,系由被告人谢晓小个人假冒生产。 被告人牟某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西郊白水营18号租赁厂房,经营吊牌和纸盒的印刷、制作。被告人谢晓小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牟某,委托牟某印刷、制作“海蓝之谜”、“SK-II”化妆品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用于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产品。在恒通花园28F,被告人牟某送货时曾看到女子将化妆瓶里的膏状物抹平,在谢晓小微信圈里的化妆品图片中,牟某也看到其本人印制的产品包装盒。2016年12月28日,在抓获被告人谢晓小时,在恒通花园18D和16F查获带有包装盒的“海蓝之迷”、“SK-II”等产品的涉案金额2013017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6月起,被告人谢晓小在“名批发”、“美国公馆”网店销售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时,还购进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10月21日厦门市场监督部门在恒通花园28F进行检查时,查获“纪梵希”高级定制唇膏、“科颜氏”眼霜。2016年12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在恒通花园18D和16F还查获大量“馥蕾诗”口红、唇膏、“Fresh”黑茶睡眠面膜、“YSL”唇彩、“纪梵希”口红。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2444214元。 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晓小、谢某、蒋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牟某在福建省泉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认且认识其罪行。本案事实另有证人黄某、张某、王某、朱某、薛某的证言、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某、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谢晓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已缴纳40万元,剩余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5万元,剩余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的假冒“JOMALONE”、“海蓝之谜”、“Fresh”、“馥蕾诗”、“SK-II”、“YSL”、“纪梵希”等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议庭
审判长李海桥 人民陪审员唐晓妹 人民陪审员单凌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安迪
判决日期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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